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《沧州交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校字〔2023〕28号)相关规定: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,应予以退学。经审查,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学生周*红等7人,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。经研究决定,拟对上述7名学生给予退学处理,特予公示。具体名单见附件。
公示期为2026年 1月12日至1月21日。如有异议,请在公示期内电话联系沧州交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,公示期内无提出异议者视为无异议。
联系电话:0317-8887101。
附件:《沧州交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超过最高学习年限学生名单》
继续教育学院
2026年1月12日